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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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越来越完善,对于民事诉讼争议地也有了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以及管辖规则,也是当下百姓关注的问题。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呢?希望在阅读完本文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司法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二、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争议地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文资料所述,现在大家应该学习和理解到了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以及管辖规则。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司解中修改的部分内容,许多问题仍需具体事件具体对待,还有较大的阐述空间来解决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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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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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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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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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如果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透视的话,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债权人的请求履行权是否消灭。
二、合同纠纷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消灭事实的人负责证明。因此,主张他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已归于消灭的一方应就消灭他人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权利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两种。其中,绝对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有解除合同、履行期届至等。
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
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了: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合同权利。合同的债权债务才能整体地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3、债务相互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当事人互负的合同债务,也消灭了当事人互享的合同债权,所以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某些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下,会出现债务履行受阻的现象。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债权人受领不能,债务人不能确知何人为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去向不明等。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即可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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