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