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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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庭是有权利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的时间的,法庭这样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是合法的。
法院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

证据的提交过程中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但假如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也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然而当你申请延期举证时,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能会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的期间,究竟法庭缩短当事人的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法庭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律图的小编在下文中将为您解答。

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 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二是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务中则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由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都是其当然的诉讼权利,如规范适当地行使该权利则有效地补救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过多过滥的行使,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确有困难”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标准又是什么,全依赖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来维系。

设立举证时限的目的是限定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期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案件目前还不到一半,因此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困难”确实较多。此种情况客观上使我们的诉讼价值取向处于两难境地,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产生“迟来的正义”,就必然缩短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减少允许其延期举证的次数,可能使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充分救济困难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过多地延长当事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或多次同意当事人延期举证,就可能导致审判期限的不断滞后,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如上文所述,法庭是有权利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的时间的,法庭这样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是合法的。对于“法院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这一问题,律图的小编已为您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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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能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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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
一、关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
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如何缩短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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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怎么缩短缓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是不可能缩短的,《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一年以上,最少是两个月,如果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少是一年,最多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后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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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什么办法可以缩短工作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延期举证可以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
一、关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审人民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
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听证会可以当事人要求延期举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征收的听证是由被征收人申请的,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听证的,征收部门是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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