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的提交过程中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但假如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也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然而当你申请延期举证时,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能会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的期间,究竟法庭缩短当事人的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法庭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律图的小编在下文中将为您解答。
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 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二是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务中则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由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都是其当然的诉讼权利,如规范适当地行使该权利则有效地补救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过多过滥的行使,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举证时限制度。由于该规定的原则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确有困难”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标准又是什么,全依赖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来维系。
设立举证时限的目的是限定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期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案件目前还不到一半,因此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困难”确实较多。此种情况客观上使我们的诉讼价值取向处于两难境地,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产生“迟来的正义”,就必然缩短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减少允许其延期举证的次数,可能使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充分救济困难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过多地延长当事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间或多次同意当事人延期举证,就可能导致审判期限的不断滞后,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如上文所述,法庭是有权利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的时间的,法庭这样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是合法的。对于“法院缩短当事人延期举证申请期间合法吗”这一问题,律图的小编已为您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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