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财务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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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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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不够准确。2、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产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3、企业并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给企业带来融资困难。
公司并购财务问题有哪些

公司并购财务问题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明确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原来那种纯粹以完成兼并政治任务或获取资产转让差价为目的的兼并行为将不再成为企业兼并行为的主流,取而代之的是以追求企业经济规模化、战略多元化为目的的兼并,为使企业能够健康地进行可持续发展,明确企业的兼并战略目标,为企业有效地制定及实施财务资源的整合确定明确的目标,成为企业在兼并后首先应采取的措施,为企业有效实施兼并后的财务整合指明方向。企业在兼并必须克服一味追求规模,盲目“做大”的非经济倾向。企业在选择兼并作为扩张方式时,必须有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扩张的规模必须以规模经济效益为原则,以有利于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原则。企业兼并提高了企业规模,但不一定就能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2、并购后的财务管理采取整体性和实用性

企业并购的目的在于追求1+1>2,因此,对于不协调的资产业务要及时进行处理,停止获利能力低的生产线,对不良债务及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重组。并购企业不仅对被并购企业进行管理,而且对自身也要勇于优化管理,从而发挥集团的整体协同效应。

在并购后财务管理时,应对集团资产全面进行定性分析,对并购后集团无法利用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需要的资产及时转售出去,以便净化集团资产,从而提高资产收益率和集团内在价值。因此,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应将目前不具有可用性的资产及时出售,以便快速回收部分资金,并将所回收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对于那些在将来可能具有可用性的资产,也可以考虑暂时转售出去。这不仅是因为资产变现后可将所获得的资金及时再投入使用,变沉淀资金为运营资金,而且因为闲置资产通常会发生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资产储存保管费用。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并购后企业的现有资产,发挥其潜在的效用。

3、 财务整合过程中要注意文化的融合

企业要致力于建立与战略、财务协同的强势企业文化模式,重点培养忠诚于企业哲学并能够系统思考、执行的具有领导才能的人才。文化整合模式具有多样性,并购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文化整合模式呢?一般来讲,并购企业选择文化整合模式需要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企业并购战略和企业原有文化。

企业并购战略指并购的目的及该目的的实现途径,内容包括确定并购目的、选择并购对象等。并购目标直接影响文化整合模式的选择,例如以追求企业在财务、经营和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为目标的企业并购,在文化整合时显然与仅仅以财务协同为目标的兼并不同。在前一种战略目标下,并购方会更多地干预被兼并企业,并且对它进行更多的调整。并购战略类型对文化整合模式有影响力。在横向兼并战略中,并购方往往会将自己部分或全部的文化注入被兼并企业以寻求经营协同效应;而在纵向一体化兼并战略和多元化兼并战略下,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干涉大为减少。因此,在横向兼并时,兼并方常常会选择吸纳式或渗透式文化整合模式,而在纵向兼并和多元化兼并时,选择分离式的可能性较大。

企业原有文化对于文化整合模式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并购方对多元文化的容忍度。根据企业对于文化差异的包容性,企业文化有单一文化和多元文化两种类型。单一文化的企业力求文化的统一性,多元文化的企业不但容许多元文化存在,还对此十分赞同,甚至加以鼓励与培养。因此,一个多元文化的并购企业视多元文化为企业的一项财富,往往允许被并购者保留其自身文化;与之相反,单一文化企业强调目标、战略和管理经营的统一性,不愿意被并购企业拥有与之不同的文化。由此可见,处理好新旧文化的关系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搞好理财文化的整合,使被并企业与兼并企业的理财观念、财务管理思维模式、价值理念等融为一体,形成与兼并后的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理财文化。唯有在被兼并企业中成功实行了理财文化的整合,才能使得其他财务资源的整合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4、 规范并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集团财务控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并购方母公司与被并购方子公司的关系是资产纽带关系,并购方的意志应通过对资金、财务活动的调控从而在被并购方得到完全的体现,以确保投资回报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这就决定了并购方集团公司财务组织的设置模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可在总部分别设置两个管理部门,一是主管总部财务的财务管理部门,二是主管对被并购子公司进行投资与权益管理的投资管理部门,这两个部门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对于规模很大的企业集团,除了前述的两个部门外,还可以考虑在集团内部设置第三个部门,即信贷管理部,专门从事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资金融通。

5、 对并购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企业并购的成本-收益决策分析,就是将并购计划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评价并购计划是否可行的过程。其决策原则是:如果并购计划的收益不能够弥补成本或者不足以产生以差异化为基础的竞争优势,那么并购计划就是不可行的;相反就是可行的,企业进行并购活动需要付出成本,它由并购方企业购买目标企业的成本以及企业并购后进行整合管理的成本组成。整合管理成本既包括并购方企业设计、制定、实施和评估整合计划所支付的显性成本,也包括由于整合进程滞后或整合效果不理想而造成的企业管理摩擦、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下降造成的隐性成本。企业并购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分析企业并购的收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有效突破进入新领域的壁垒、合理避税、形成竞争优势。

公司并购财务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公司并购的战略目标,然后要管理要采取整体性和实用性的方式,并且注意文化的融合和规范并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好这几点可以把企业并购的风险降到最低。财务问题可大可小,一定要引起注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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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公司并购的财务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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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不够准确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价值评估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并购还是恶意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难以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而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
(二)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产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
企业并购后可能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当企业采取现金收购时,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越强,企业越能顺利、迅速地获取收购资金。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由资金不多,企业必然采取举俄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度上升,资产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度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使并购方资产流动性减弱。
(三)企业并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给企业带来融资困难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筹集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人相当数盘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是可以选择资本成本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人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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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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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后的财务顾问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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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后财务顾问收取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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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券商财务顾问费怎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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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顾问费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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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券商的财务顾问费怎么收取?
[律师回复] 怎么收: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海外投行的收费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进行分解,分别支付费用,一方面各种项目的固定费用保证了财务顾问的利益,反映了对财务顾问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又对财务顾问有较好的激励作用。随着中国并购市场成熟程度提高,财务顾问费用也将向更为细致的分项定价发展。目前我国并购财务顾问费基本上都是采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分为4步。首先是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并虎埂港忌蕃涣歌惟攻隶购协议签订后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为30-40%。在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约30%-40%。一般到这步,财务顾问费应该已经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权过户后收取。随着购并交易复杂程度的加深,客户对财务顾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付费的主动性逐渐增强,体现在券商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和传统投行业务各有优势。传统投行项目的单笔收入较高,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后收费有绝对保证。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在于并购操作周期远比传统投行短,操作的家数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业务风险,不占用公司资源,并且随着国内并购市场的扩大,并购业务复杂程度的上升,市场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的价值含量认可度上升,并购业务的盈利前景就更为乐观。对于券商来说,在行业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况下,购并业务人均创利的优势以及成长潜力就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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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基金问题有哪些
传统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是指通过控股或较大比例参股标的企业,以管理提升、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标的企业价值,最后通过退出来实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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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资产并购是否有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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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是否有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资产并购债务的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资产并购是否要承担债务,并购人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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