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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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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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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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中主要内容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如何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的文件,很多人都不知道文件中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2月28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

一、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二、河南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年;

三、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

四、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年。

五、2014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

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河南省各行各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79.04元/天)

2)采矿业为51239元/年。(140.38元/天)

3)制造业为37944元/年。(103.96元/天)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076元/年。(167.33元/天)

5)建筑业为38425元/年。(105.27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为36690元/年。(100.52元/天)

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9426元/年(135.41元/天)

8) 住宿和餐饮业为31010元/年。(84.96元/天)

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52779元/年。(144.6元/天)

10)金融业为69223元/年。(189.65元/天)

11)房地产业为41847元/年。(114.65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8679元/年。(105.97元/天)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53509元/年。(146.6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5771元/年。(98元/天)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年。(83.51元/天)

16)教育为46419元/年。(127.18元/天)

17)卫生和社会工作为49301元/年。(135.07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2426元/年。(116.24元/天)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38824元/年。(103.37元/天)

对于 河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 中主要,列举出了河南省城镇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人均消费支出,并且还有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支配消费支出,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需要根据这些指标来进行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一个计算,另外还有对于在不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个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者没有工作,就需要按照人平均工资来进行 ,计算赔偿数额。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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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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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也是需要指导的,所以请问下河南省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br/>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br/>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br/>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br/>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br/>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br/>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br/>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br/>(一)量刑步骤 <br/>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r/>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br/>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br/>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br/>(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br/>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br/>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br/>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br/>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br/>(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br/>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br/>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br/>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br/>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br/>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br/>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br/>7.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br/>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br/>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要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一般不得重复评价。 <br/>以上为河南省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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