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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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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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很高,自然也受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工程的税收方面,那么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分别包含哪些内容?以下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三、材料税包括:

1、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材料及其品种

砂,石子,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

2、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品种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灰、粉、土等掺合填充料,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黑色及有色金属。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关于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总结,人工税分为内部员工,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三方面的税收,其中只有内部员工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而工程本身非为盈利为目的,不征收增值税。而材料税则根据材料的不同,分为3%或17%两个标准。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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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3、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4、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5、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7、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8、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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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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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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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从事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平时经常需要在工地上干活,比较危险,幸好公司购买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请问一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15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简单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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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费率
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建筑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费率浮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缴费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五、缴费方式
总承包单位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处填写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凭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参保期限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工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并申报延长期限。

七、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hng期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八、参保人员管理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还应提交相应合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九、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
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应如实申报工伤认定,凡伪造工伤事故现场、提供虚假证言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住建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管理和监督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建设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各地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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