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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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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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
著作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进行著作权转让的途径比较多,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怎么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不过也需要注意,在进行著作权转让的时候也有事项需要注意,那到底著作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著作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问题: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二、著作权重复转让责任谁承担

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或重复授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行著作权转让注意的事项也是比较多的,而这些都是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格外的小心注意。当然,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的话,建议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这样处理问题,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扬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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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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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1、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2、同一种财产权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3、著作权转让可以分地域进行。4、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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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十九)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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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2、同一种财产权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3、著作权转让可以分地域进行。4、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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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方所有,而由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的法律行为。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软件的权利。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仅在取得软件产品后,享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
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
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
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
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
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
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
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
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
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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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1、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2、同一种财产权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3、著作权转让可以分地域进行。4、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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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方所有,而由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的法律行为。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软件的权利。而软件产品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仅在取得软件产品后,享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得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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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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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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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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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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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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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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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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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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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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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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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应听从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出版社的编辑可以对作者稿件中明显的字句错误、语法错误、史实年代错误进行删补修改,这并不属于侵犯修改权。但倘若改编作品的情节或并无错误的部分,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行使修改权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须经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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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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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应听从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出版社的编辑可以对作者稿件中明显的字句错误、语法错误、史实年代错误进行删补修改,这并不属于侵犯修改权。但倘若改编作品的情节或并无错误的部分,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行使修改权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须经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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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十九)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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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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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十九)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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