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队未婚证明范本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二、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三、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以上就是部队未婚证明范本和军人结婚所需提供的资料,相信您在看过之后一定知道部队未婚证明怎么写了。军婚事一种较为特殊的婚姻状态,需要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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