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法律援助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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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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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基本情况;曾否申请过法律援助;前次申请时间;地点;申请编号;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由;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申请法律援助方式;申请事项法律状态;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
部队法律援助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当事人想要国家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的话,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其实不管是在部队还是在普通民众当中,只要涉及到庭审阶段,不可能说只保护原告方的利益,被告方也有权利为自己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部队法律援助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部队法律援助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法律援助申请书的范文: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职业:

工作电话: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 残疾 老年 未成年 妇女 进城务工者 一般贫困者 军人军属 其他

曾否申请过法律援助: 否 是

前次申请时间:

地点:

申请编号: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由: 低保待遇 社会保险 抚恤金/救济金 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 其他劳动争议

赡养/抚养/扶养 国家赔偿 见义勇为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其他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行政/仲裁: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第三人

刑事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 被害人近亲

申请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犯罪嫌疑人代理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 公证证明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仲裁中 调解中 行政处理行政复议

侦察中 已起诉 一审二审中 重审中 再审中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

申请人基本经济状况: 无收入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月收入每月 元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月平均收入: 元/月 月基本开支: 元/月

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日下:(单位:元)

姓名年龄与其关系月均收入职业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年度总收入 元。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单位:元/月)

基本生活费用合计  其中住房(租金) 日常生活费用 教育费用 医疗费 其他必要开支

申请人供养人口费用备注 姓名年龄关系供养费用

合 计

申请人家庭自由物页状况 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 自用 出租

另需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

申请时间:

我国法律援助申请书的范文,其中应该交代清楚申请人的一些基本状况,申请案件的类型,最主要的是应该交代清楚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属于收入比较困难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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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援助范文的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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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部队法律援助的条件是:存在诉讼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服务费用、诉讼人属于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等情况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程序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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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们家里是农村的,家里条件本来也不好,前不久叔叔还让人给撞了,而且司机事后还逃逸了,也没有钱请律师,那法律援助申请书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就是法律援助申请书范文的格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职业: 工作电话: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 残疾 老年 未成年 妇女 进城务工者 一般贫困者 军人军属 其他
曾否申请过法律援助: 否 是
前次申请时间: 地点: 申请编号: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由: 低保待遇 社会保险 抚恤金/救济金 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 其他劳动争议
赡养/抚养/扶养 国家赔偿 见义勇为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其他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行政/仲裁: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第三人
刑事: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 被害人近亲属
申请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犯罪嫌疑人代理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 公证证明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仲裁中 调解中 行政处理中 行政复议中
侦察中 已起诉 一审中 二审中 重审中 再审中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
申请人基本经济状况: 无收入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月收入每月 元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月平均收入: 元/月 月基本开支: 元/月 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日下:(单位:元)
姓名年龄与其关系月均收入职业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年度总收入 元。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单位:元/月)
基本生活费用合计
其中住房(租金) 日常生活费用 教育费用 医疗费 其他必要开支
申请人供养人口费用备注 姓名年龄关系供养费用
合 计
申请人家庭自由物页状况 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状况: 自用 出租
另需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
申请时间:
免费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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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部法律援助文书的内容有甲方乙方的基本信息、代理人信息、诉讼请求、委托权限、法律援助的时限、起止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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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盗窃5000元让举报了,现在拘留后转到了法院准备要判刑,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一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是啥,援助辩护指定辩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辩护词如下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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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个同学因为犯了罪,触犯了刑法,但他本人有悔意,而且当时也是一时冲动,事后非常后悔。现在想请辨护,请问有没有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律师回复] 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法律援助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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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找哪个部门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情况的证明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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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刑事纠纷的案件,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想申请律师做辩护那么刑事援助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具体范文是怎样的?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刑事援助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 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 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 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 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 1995年 10月 19日, 本案发生时间是 2013年 2月 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 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 和引诱下参与的。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 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 给其分脏 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 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 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 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 并且一人独得账款, 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 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 据刑法第 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 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 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7月 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 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 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 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 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 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 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 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 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 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 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 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 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我表妹的男朋友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起来,检察院已经移交了法院了,刑事二审援助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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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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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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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什么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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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的一位好朋友问我,他的工友工伤死了,现在还没赔偿,家人很伤心,工友死亡了,准备去起诉,单位不赔偿,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辩护协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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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您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为您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果您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也将为您指定提供免费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

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

5)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民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七)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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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四川省法院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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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是一个刚毕业大学生 打算从事法律援助 想问一下如何加强赡养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那些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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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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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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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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