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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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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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目前,随着我国司法鉴定项目的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项目不再局限于人身和血液,越来越多的项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其中,声像资料也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种类。那么,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资料有哪些?声像资料如何鉴定?针对这些问题,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一、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有哪些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二、声像资料如何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 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认定种类的鉴定,其鉴定只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 相同,或单独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不能肯定认定客体与被认定客体的同一关系。认定同一的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确定与案件有关 的具体物的同一。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 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 资料反映出来,通过鉴定可以认定录音资料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说,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主要是以电磁方式或通过 电磁方式转化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体的记录方法有很多种,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记录方法保存信息的规律进行分析,找到有证据价值的信息,这种分析经常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如要分辨模糊的录音材料中的语音信号或模糊录像资料中的图像信号就需要一定的语音或图像处理设备去除背景噪声等。

综上所述,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的种类很多,一般情况下,录像带,磁带等声像资料是声像司法鉴定常做的一些种类。其次,我们要明确,声像资料在我国证据种类中,大多数可以做直接证据,因此,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在庭审中显得尤为重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怀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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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哪些?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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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是指什么
声像类资料司法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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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
说话人鉴定:它是利用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已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以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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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后的影像资料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司法鉴定后的影像资料能作为证据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司法鉴定后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司法鉴定是对涉及案件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所以司法鉴定后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判决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方法

一,程序审查: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诉讼目的。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或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录制的视听资料,均不具备证据效力,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题中之义,以这些手段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不具备证据效力,这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根本目的还是要追求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将私录视听资料一概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并非把程序保障搞得越是森严壁垒越好,问题在于怎么样才能够在满足程序保障的同时,形成与各个程序的目的相一致的审理结构。”

二,实体审查:私录视听资料的内容需客观、与案件有关联。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其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是至关重要的审查判断内容。视听资料生来就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其内容的客观性审查必不可少。视听资料原则上应提交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应当要求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对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存在疑问的,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或专家的力量,查明该资料的载体是否有被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形,一旦发现视听资料的载体有被裁剪、篡改的,应当否定其证据效力。

三,规范审查:补强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人民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虽然真实,但缺乏其他书证或物证、人证相佐证。本文认为,法律规定补强证据规则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的还原客观真实,避免单一证据的不可靠性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对于缺乏其他书证、物证、人证相佐证的视听资料,人民不应一概以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为由简单否定其效力,如果视听资料的录制程序不违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人民应当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在法庭上的展示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将视听资料的形成地点、背景、方法等便清楚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尽最大可能探求出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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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费用怎么收取?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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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秘密,录音和声像的证据能否做为质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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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北京如何选择?
1、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这个证才是正规的鉴定所,才有鉴定的资质。2、查询司法鉴定所有没有声音资料鉴定案件的所属类别。3、要选择一所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选择收费最贵的,而是要看重鉴定所内所聘用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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