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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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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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险单正本和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2、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3、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4、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

在疾病面前,人常常是脆弱的,迫切的希望医生的治疗来恢复自身的健康。但在治疗过程中也偶尔会有意外的发生。医疗事故是我们最不愿意面对的事情,经济的纠纷,医患关系的紧张充斥其中。如果当初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就能维护双方的利益,更好地解决医疗事件。那么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有哪些?医疗责任险的优点是什么?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医疗责任险的相关知识。

一、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

需要以下证件资料:

1、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2、上年度保单 (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3、医疗资料

同一家公司续保一般不用提供,转保到其他家公司时,个别公司会有要求提供。

4、(1)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保险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三、医疗责任险的优点

1、患者利益更受保护

据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实施医疗责任险后,医疗风险得到分摊,医疗环境呈现良性循环,医生能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发生事故时,患者能尽快得到赔付;医院赔付也有章可循,从根本上可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2、患者索赔更有保障

据省医学会副会长称,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对医患双方都极为有益。若医院在手术中不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若这家医院和有直接责任的医生事先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其中一半以上的赔偿费的话,患者将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医院也减轻了经济负担。

另外,对小医院和个体诊所而言,一些大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数十万元的赔款就是将其医院和诊所卖了都不够赔,所以,即便法院判决,医方也会因无钱兑现而使得赔偿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医疗保险将保险公司推到前台,使患者索赔的最终落点有了保障。

3、赔偿额度更加合理

据了解,早在200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申报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其保险对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相关条款规定:病床在50张以内的小医院,每年只需缴1万元保险费,但累计最高可赔付44万元;701—900张病床的大医院,每年需缴16万元保险费,累计最高赔付额为286万元;即便是临床手术科室的医师,240元的年度保险费,单起医疗事故的最高赔付额也有10万元,若事故得到认定,保险公司就将及时进行赔付,“就像汽车保险一样,发生了车祸后,受害者一方得到的赔付将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险购买提供材料和购买商业保险的材料基本相同,需要身份证、上年度保单和相关的医疗资料。在我国,实施医疗责任险,一方面是维护了患者和医院的经济利益,更是意味着我国医疗体制的健全,医患关系和谐的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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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患者工资收入证明、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原始发票;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患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6、其他原始单证:交通费原始凭据;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调处中心调解费原始收据;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购买商品房退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申报办理程序中,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提供如下的资料: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是否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用于财政拨付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必须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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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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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怎么做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内涵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其与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相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第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几年来,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它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独特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二,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开展异地鉴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异地鉴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从这些规定看,异地鉴定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 其次,异地鉴定是否方便当事人。《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到公开、公平、及时外,还要做到便民。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医,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医患双方都非常方便。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距离的远近,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有利于患者伸张自己的权利等。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其目的不是否定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相反,正是在保留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再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选择。从这个角度说,异地鉴定更加方便当事人。 第三,异地鉴定是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异地鉴定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鉴定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 如果异地鉴定制度安排得当,可以减少上述费用。如抽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异地鉴定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第四,异地鉴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医疗事故争议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 “当地”专家鉴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这种怀疑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专家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二是医疗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打消患方的疑虑,除了要在鉴定的实体公正性上下功夫外,还要在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上下功夫。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就没有保障。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建立,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为满足患方公正性的要求,提供了制度平台。这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相互认可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的意义 首先,可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患者最担心“地方保护”作祟,在这种心态下,往往很难接受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鉴定结论。开展异地鉴定,虽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胳膊朝里拐”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可避免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防止不公因素。 其次,可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都是知名专家,他们参加鉴定是尽社会责任。保护好他们,特别是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目前,鉴定专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有来自医方的,也有来自患方的。与就地鉴定相比,异地鉴定的专家比较超脱,减少了许多要考虑的利害关系。 第三,可有效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在就地鉴定的制度中,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都处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干预案件的行为,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有碍公正。而异地鉴定将案件跨地区交出去鉴定,上述误解的条件不再存在了,卫生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会感觉轻松。 合理安排好异地鉴定制度 第一,将异地鉴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鉴定制度。在实行异地鉴定制度的同时,应继续保留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的制度。异地鉴定制度中的“异地”,可以是同省内的异地,也可以是跨省的异地。在实践中,医患双方采用何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选择省内的异地鉴定,还是跨省的异地鉴定,可由他们自己协商确定。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当优先采用患方的选择。 第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应当有组织地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鉴定专家的产生、鉴定的过程、鉴定后的审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要求是对医学会提出的,有的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这些规定要求都适用于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开展医疗事故异地鉴定的合作,有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应事先形成共识,就具体操作问题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第三,异地鉴定不宜搞成固定对应管辖模式。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性和公正性,应避免形成医学会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也就是不能搞成甲乙两地固定互换进行鉴定的形式,防止影响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作用的发挥。 第四,异地鉴定应当采取就近的原则。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与就地鉴定相比,将会增加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患方的负担。所以,在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信任度时,也要注重患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就近异地鉴定的原则,既可达到鉴定的公正,也可方便当事人,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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