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与言词证据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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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书证与言词证据指的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不可或缺。证据包括很多种,有实物证据、书证和言词证据等。那么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指的是什么?两者哪个证明效力大呢?律图小编整理整理的有关资料,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是什么?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这是因为,物证虽然客观,但自身不能“说话”,比如一个金银制品虽客观存在,但不能证实自身是请托人送给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虽然能够“说话”,但却有可能不客观、不真实,如证人出于各种顾虑没有真实陈述客观事实。

相比之下,书证既客观,又可以自身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效力较高、效果较好。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合同、文件等书证往往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等问题,对书证需认真审核。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

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与言词证据哪个证明力强?

基于上述言词证据(主要表现为证人证言)存在的诸多不稳定性,从证据原则和证据效力的比较上说,物证、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应当优于言词证据。

但是,实践中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当中往往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而物证、原始书证较少,甚至存在当言词证据、物证和原始书证发生冲突时,以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原始书证的情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当物证、原始书证和言词证据之间不一致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物证、原始书证的虚假性,应当优先认定物证和原始书证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相对来说稳定性、可靠性要差一些,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作为案件当事人,他们对各自在案件中的身份、案件处理后果对自己的影响等利弊因素考虑较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偏见性,证人证言也往往是真假掺杂,那么,对于上述言词证据中的真实部分能否认定这是个实践中很难把握也颇有争议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含有虚假成份的言词证据都不能采信,因为既然陈述有真有假,就违反了法律对当事人如实供述或作证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资料,其证明效力比较高。而言词证据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指的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从书证与言词证据概念上就不难发现,书证的证明效力要优于言词证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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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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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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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言词)证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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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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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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