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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是相互独立的部门,各自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要经过严格的办事程序。其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的管辖上也有着严格的区分,相互之间办理案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那么,就检察院而言,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3、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到放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会超过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一般要经历以上者四个阶段,其中,以侦查阶段付出的精力最多,因为案件是否成立,有没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存在,都必须要严格通过侦查得来,因此,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侦查阶段特别重视。具体相关问题,您还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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