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王维斌律师
王维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7人
专家导读 1、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2、缺乏法律意识、合同意识3、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恰当4、当事人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一些较苛刻条件。
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生活中我们需要合同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很多合同的约定就是为了产生纠纷的时候,来划定责任方,但根据不同的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各种不同的合同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呢?请跟小编来看一下。

一、产生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

(一)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二)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三)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预防

(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产生是难免的,可能会因为资质问题、履行合同能力或转包而产生合同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仔细审定对方资质、阅览合同内容条款和规定,才能有效的预防纠纷的发生,签订合同前也可以咨询律师确认细节,避免陷入合同陷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6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3****84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3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8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77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包括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建筑工程款纠纷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款纠纷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拖欠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诉求工程款,被告以工程有
[律师回复]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款纠纷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建筑工程款纠纷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纠纷要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建筑工程款纠纷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纠纷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居间合同违法的原因是什么?
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②合同标的的不能确定。③合同标的的不能。④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怎么走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筑工程分包劳务纠纷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分包劳务纠纷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3、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1、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2、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严重违法行政合同的基本原理。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一种公共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签订的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里,合同是不能够随便转让的,当时政府把这个合同之所以给中标这一方,是因为看上了中标方所具有的资质,其能够完好地满足或者完成这个行政任务。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诚信的缺失,还款能力的丧失,以及出借人追逐高额的利润,缺乏担保与抵押,和借款文书不规范等相应情形都会导致民间借贷纠纷。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劳务分包的形式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订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应采用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出台文件,将在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队伍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建筑工程费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纠纷有哪些类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建筑工程材料品质,质保金,合同瑕疵,包含工期延误等引起工程款纠纷。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建筑业工程款纠纷找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借款时不写借条。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民间借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