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能申请离婚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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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能申请离婚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离婚赔偿的。那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赔偿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二)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来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五)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想要在离婚的时候同时要求对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首先就要搞清楚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要申请离婚赔偿的,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要自己进行收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周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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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企业如何申请条形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获得法人资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停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辨认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运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辨认代码,准绳上应具有商标注册权;合法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要在不违犯商品编码独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辨认代码。
2.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运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本人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独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消费、运营的商品上,但为别人加工或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准绳上应运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运用商品条码应遵照国度规范,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可以精确辨认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则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则参与复审。
3.注册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讨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辨认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则填写完好。(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停业执照(未获得法人资历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停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运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同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度物价局规则的收费规范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终了,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
4.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别人合资、兼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停止复审。  一切的批发批发商品都适合采用条形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装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适合采用条形码。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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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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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包括哪些申报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质押包括哪些申报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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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都哪些情况能赔偿?
结合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法定过错情况就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家暴行为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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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三)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五)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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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三)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五)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债权质押的申报情形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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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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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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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
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的情形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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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情况需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赔偿请求。1、重婚。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共同生活居住行为的。3、婚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4、婚后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要注意,此时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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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的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 并且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呢?
第一种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第二种情况: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无效。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种情况:处分了别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比如,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说,我名下的房产归我女儿所有,而这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自己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那这样的遗嘱就属于部分无效。
第四种情况: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为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种情况:串改和伪造的遗嘱,被串改和伪造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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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申请诉讼费有什么缓交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纠纷申请诉讼费有什么缓交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建筑工程纠纷诉讼应当准备哪些工作
1、需要权衡一下打官司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诉讼就有风险,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也可能诉讼的结果不太满意。打官司需要付出诉讼费,律师费,如果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并支付保全费,如果申请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另外需要差旅费等费用。所以,在决定打官司之前,需要仔细权衡一下成本与风险。
2、要在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期间内及时打官司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情况可以中断。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其行使。所以,如果想通过打官司解决纠纷,那么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即使有理,那么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也可能丧失胜诉的可能。所以,如果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补救,将诉讼时效延续上。对于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仅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起主张,但是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购房人已经支付或者大部分支付购房款的权利。
3、要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官司打赢后,最主要的就是能保证案款及时收回。因此,案款能否收回,在诉讼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就很必要。如果对方有可以供以后执行的财产,那么应当就是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致使胜诉判决后无法执行。
4、做好申请工程造价的准备建筑工程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工程价款,往往双方纠纷很大,通常需要依法进行司法鉴定,以准确的确定工程的价款。
5、确定准确的被告建筑工程合同往往层层转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确定一个具有支付能力的被告,必要时,将具有给付能力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案件的执行具有很大的保障。
6、选择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所以,当事人应当选择有利的作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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