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助办案的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0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2人
专家导读 1、企业工商档案代理查询。2、房地产档案。需客户提供涉诉材料,如法院立案通知书、传票等。3、车籍档案。包括车主姓名、住址、车型、入户日期、交易历史记录等。4、人员信息、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档案、调查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宗教 信仰、常住地址、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同一户口下家庭成员信息等。
律师协助办案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根据客户的需要,律师协助能够提供关于资信档案的报告。

调查内容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工商档案代理查询。

(1)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名称等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工商内档资料,包含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单、股权结构、出资比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现金及实物出资、办公场所证明、银行帐户、工商年检报告、现金流量表等。

(4)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

2、房地产档案。需客户提供涉诉材料,如法院立案通知书传票等。

房地产机读档案,包含产权人、地址、面积、使用年限抵押状况、查封状况、交易情况、土地转让金缴纳情况。

房地产档案包括产权人身份材料、交易材料、土地权属状况与流转情况、抵

押材料、查封材料等。

3、车籍档案。包括车主姓名、住址、车型、入户日期、交易历史记录等。

4、人员信息、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档案、调查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宗教

信仰、常住地址、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同一户口下家庭成员信息等。

5、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双方身份信息

二、异地律师办案、协助会见业务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异地协助。

2、代为异地控告、举报、投诉等。

3、异地代办法院立案手续、参加开庭活动、代领裁判法律文书等。

4、代理或者协办生效案件的异地执行。

5、跨区域律师业务的转介绍和代理。

6、其他需要异地互助合作的事项。

为克服律师异地办案的困难,节省当事人的办案开支,减少路途劳累,提高律师的办案率,现在已建立了律师异地办案协助联系中心,为异地律师相互联系提供平台。方便律师协助办案调取资料,查取证据,为案件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协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8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律师协助办案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130****6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1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0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1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1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苏州181****835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777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7****32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法律援助的律师好吗,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对于一般的,操作性不强的案件,法律援助是可以解决问题的。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10w+浏览
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民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七)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快速解决“法律顾问”问题
当前65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北京最新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如下: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公民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公民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公民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获法律援助。
(二)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时间和范围?
[律师回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时间限制的,它是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补助,劳动合同不解除,它就长期有效;一旦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就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免费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w+浏览
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您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为您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果您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也将为您指定提供免费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

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

5)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哪些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合同法。比如: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合同法;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杜绝,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的经营范围属于经营范围吗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w+浏览
法律顾问
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即未经患者的同意或弃权,禁止医师或其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主体随意透露后者通过疾病诊疗或检查所获得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程序中也不得随意透露)。在本质上,该项秘密是一种有限的。这表现为:其
一,在,还有少数州法不承认该项;其
二,当事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对该项享有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其行为被拟制为弃权的可能。“医患信息保密”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病人是为了治疗病症或者为了诊断疾病而就诊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才能主张该保护相关的信息秘密。多数州法规定,以下各种情形不属于该的保护范围:
(1)公务人员(如交通警察)要求司机验血,用以查明该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2)或公诉人员要求医生给被告人做身体的或心理的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聘请医生,对有关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检测;
(4)医生受雇于人寿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
(5)患者就诊的目的是非法的。
二、西方医患保密协议不适用范围
患者在世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主张或放弃该项。医生不得单方面透露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患者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后才能这样做。为了衡平地保护两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充分地披露涉案信息”和“保护死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法域规定:原则上,这种“医患信息保密”在病人死亡后应继续存在。然而,在死者之利益代表和第三者发生纠纷的诉讼中,例如本案的情形,该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放弃此项。司法界公认的弃权情形有:
(一)人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放弃该项。
(二)像大多数其他一样,如果享有人在审前故意或默许医生等主体披露了相关信息,则该就可视为被放弃。
(三)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将其身体或心理状态加以公布,置于争议之中,则其行为可视为放弃该的表示。
(四)就像在本案例中发生的那样,在法律上因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从而使由该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成为案件争点的,视为对该作弃权的表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5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超出超范围经营范围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即未经患者的同意或弃权,禁止医师或其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主体随意透露后者通过疾病诊疗或检查所获得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程序中也不得随意透露)。在本质上,该项秘密是一种有限的。这表现为:其
一,在,还有少数州法不承认该项;其
二,当事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对该项享有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其行为被拟制为弃权的可能。“医患信息保密”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病人是为了治疗病症或者为了诊断疾病而就诊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才能主张该保护相关的信息秘密。多数州法规定,以下各种情形不属于该的保护范围:
(1)公务人员(如交通警察)要求司机验血,用以查明该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2)或公诉人员要求医生给被告人做身体的或心理的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聘请医生,对有关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检测;
(4)医生受雇于人寿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
(5)患者就诊的目的是非法的。
二、西方医患保密协议不适用范围
患者在世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主张或放弃该项。医生不得单方面透露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患者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后才能这样做。为了衡平地保护两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充分地披露涉案信息”和“保护死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法域规定:原则上,这种“医患信息保密”在病人死亡后应继续存在。然而,在死者之利益代表和第三者发生纠纷的诉讼中,例如本案的情形,该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放弃此项。司法界公认的弃权情形有:
(一)人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放弃该项。
(二)像大多数其他一样,如果享有人在审前故意或默许医生等主体披露了相关信息,则该就可视为被放弃。
(三)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将其身体或心理状态加以公布,置于争议之中,则其行为可视为放弃该的表示。
(四)就像在本案例中发生的那样,在法律上因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从而使由该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成为案件争点的,视为对该作弃权的表示。
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西方医患保密协议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即未经患者的同意或弃权,禁止医师或其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主体随意透露后者通过疾病诊疗或检查所获得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程序中也不得随意透露)。在本质上,该项秘密是一种有限的。这表现为:其
一,在,还有少数州法不承认该项;其
二,当事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对该项享有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其行为被拟制为弃权的可能。“医患信息保密”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病人是为了治疗病症或者为了诊断疾病而就诊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才能主张该保护相关的信息秘密。多数州法规定,以下各种情形不属于该的保护范围:
(1)公务人员(如交通警察)要求司机验血,用以查明该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2)或公诉人员要求医生给被告人做身体的或心理的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聘请医生,对有关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检测;
(4)医生受雇于人寿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
(5)患者就诊的目的是非法的。
二、西方医患保密协议不适用范围
患者在世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主张或放弃该项。医生不得单方面透露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患者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后才能这样做。为了衡平地保护两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充分地披露涉案信息”和“保护死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法域规定:原则上,这种“医患信息保密”在病人死亡后应继续存在。然而,在死者之利益代表和第三者发生纠纷的诉讼中,例如本案的情形,该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放弃此项。司法界公认的弃权情形有:
(一)人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放弃该项。
(二)像大多数其他一样,如果享有人在审前故意或默许医生等主体披露了相关信息,则该就可视为被放弃。
(三)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将其身体或心理状态加以公布,置于争议之中,则其行为可视为放弃该的表示。
(四)就像在本案例中发生的那样,在法律上因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从而使由该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成为案件争点的,视为对该作弃权的表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费是多少,范围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的律师是不收费的。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10w+浏览
法律顾问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是什么。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援助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人具有茂南区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案件发生在茂南区;
2、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特殊条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人民指定可获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一审人民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5)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以及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可申请法律援助。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5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是什么。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援助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人具有茂南区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案件发生在茂南区;
2、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特殊条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人民指定可获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一审人民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5)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以及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可申请法律援助。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范围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律师协助办案的范围是怎样的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