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传唤和拘传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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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2年我国新刑诉法颁布实施,新刑诉法在被害人权益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以及传唤、拘传等各个方面做了新的修改。对新刑诉法的了解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功课,有利于我们了解最新法律规定,遇事不慌不乱。下面律图的小编针对新刑诉法中对传唤、拘传(新刑诉法第117条)的具体修改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新刑诉法中传唤和拘传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口头传唤

1、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

2、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3、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

二、关于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

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小时,新刑诉法规定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2、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 12 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3、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 24 小时的条件。

三、关于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

1、饮食与办案安全。新刑诉法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提供食物的种类与标准因各地饮食习惯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规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却没有对"必要休息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导致实务部门在该条规定的实务操作上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在新刑诉法修改的相关规定中,具体对拘传、传唤的一些修改体现在口头传唤、时限的延长以及人权的更多保障上。新刑诉法的改变体现在各个方面,让我们看到了新时期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查找资料或者咨询刑诉律师进行相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梅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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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不得使用戒具。
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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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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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最近遭遇了一起案件,遭到了公安的传唤,想知道传唤和拘留的时间各是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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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唤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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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唤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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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四、传唤时效
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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