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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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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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技巧 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侵权责任法专设一章“医疗损害责任”。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通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已经不再惧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这样只要鉴定结论得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则留给法院进行裁量。相应的,由于医疗机构不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表面上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对患者一方有利,关键是是否会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于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侵权责任法》还确定了医疗过错一种新的认定标准,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因此,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要求并不会有大的改变,仍然是:患者一方对接受了医学诊疗以及有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此外提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或者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提供证明。如果医疗机构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相应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被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还要对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同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卫生部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了障碍。因此,《侵权责任法》将该条规定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能证明无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技巧有哪些”这一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当需要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我们可以合理地运用一些申请技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最大化地提高申请的成功率。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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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有哪些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法院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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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下医疗纠纷案的谈判技巧。
1.在谈判之前先固定证据,分析医疗机构存在的具体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是固定证据,在证据固定后再再谈如何解决的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在证据固定之后,综合分析自己手中的证据分析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具体过错是什么等问题。在自己对案件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谈判解决。
2.应当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所了解。
3.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虽然前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有所了解,但具体还得科学客观划定医疗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
5、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
6、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所以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内容太多,就会冲淡重点意见。
9、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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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电视剧,看到了一个医疗剧处理纠纷,那么现实中遇到了医疗纠纷时,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有哪些技巧啊?
[律师回复]
一、 医方被起诉后应做的应诉准备
1、 收到患方的起诉状时,须冷静处之。
通过解决争议,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法制健全的标志。因此,医疗机构不要害怕打官司,通过诉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增加防范手段,同时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
通过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对方的观点和对有关事实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开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含卫生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尤其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关的光片、化验单、报告单、病理资料等,在此基础上制订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制订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诉讼结果,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
2、认真对待答辩状。
对于答辩状内容应特别斟酌,不应轻易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二、法庭审理程序
1、法庭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有时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情予以判断,确定其证据效力。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力,亦称证据的证据力,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了需鉴定的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市、省级医学会己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中华医学会或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 临床医学)鉴定。委员会并非唯一有资格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如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皖南医学院等均有司法鉴定资格。
(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如石家庄“左肾丢失案”。
3、诉讼证据的收集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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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什么技巧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什么技巧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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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发生事故后一年以内,有当事人或用人单位,给当事人申报工伤。r然后等当事人伤情稳定,申请办理伤残等级鉴定。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享有相应补偿。r《工伤保险条例》:r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r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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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我老公意外急性阑尾炎住院动手术,但是由于医生的失误。割错了地方,导致我老公打出血。生命都发生了危险,现在想要申请赔偿。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首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具体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开始后先由患者进行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医院进行陈述,然后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对双方进行询问。必要时,专家还可以现场查看患者病体,进行医学检查;。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过合议,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要注明。
  
5、鉴定结束后,将制作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结论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和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另外,为保护专家和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一般不准许旁听。
  
6、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再次鉴定的程序同首次鉴定程序。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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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哪些技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哪些技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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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和一个医疗事故有关,医疗事故证据技巧是什么?到底有什么规则呢?如何判定呢?
[律师回复] 在新规则的背景下,关于医疗事故证据技巧是患方提起医疗侵权之诉也应审慎: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
  
(4)找一名敬业的,能分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资料的律师代理。
  以上是笔者对患者的忠告。
  医院怎么办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以护理程序中应收集的资料为例,收集的途径是:病人和与病人关系密切者,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其他医务人员,文献资料。资料的种类有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观察、交谈、体检、查阅文献。在实际工作中,要使之贯穿一体,灵活运用,相互联系,才能获得准确、全面和真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可用来相互证实或检验。一旦发生医疗侵权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或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确属需要继续使用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总之,做好上述工作后,医疗机构面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则,也同样能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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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有什么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发生事故后一年以内,有当事人或用人单位,给当事人申报工伤。r然后等当事人伤情稳定,申请办理伤残等级鉴定。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享有相应补偿。r《工伤保险条例》:r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r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鉴定有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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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结论质证技巧有哪些?
医疗纠纷鉴定结论质证技巧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人是否签字、鉴定机构是否盖章、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是否与病历记载的相矛盾,或者认定的事实是否有依据、鉴定方法、分析意见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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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伤残鉴定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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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医疗技术鉴定分几类
[律师回复] 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三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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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什么样的技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有什么样的技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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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伤残鉴定都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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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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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残鉴定有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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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r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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