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对交警办案时间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交通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参事人同时到场 ,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交通事故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交警办案时间限制吗?从上述内容中,这个交警办案的时间限制要看实际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的时间限制上述条款中已经给出来了。交警在处理相关事故的时候,若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而且还没有说明理由,大家可以向其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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