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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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被告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一、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于2006 年11 月30 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关于立案审判专业化的若干问题》一文明确提出,在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应当加强对被告资格的审查,一案有数个被告的,应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应加强对诉讼证据的审查,防止当事人以与本案争议无关的证据误导法院。

二、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系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所提异议属于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内容本身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裁定驳回的条件。对于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应予以释明后以口头答复形式驳回其异议申请。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案件参与率的提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的行使日益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基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如“法庭设备设施简陋”、“其他法院绿化环境更适宜”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占了80%以上,以“主体不适格”、“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亦多有发生。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计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此,法官提示,当事人应树立起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的法治观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和管辖权异议审查等相关规定的解答,地方法院为行地方保护,以被告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为由,驳回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的事件越来越多,造成了相当不好的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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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亲戚,跟邻居有民事纠纷的问题,所以想咨询下被告不适格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有吗?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被告不适格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怎么写,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市××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作出了(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裁定以“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行为地在××市××区境内”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尚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二、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非要按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那么,也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年 二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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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法院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异地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怎样的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地及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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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什么?
移送管辖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正常的进行移送管辖,具体的移送管辖程序和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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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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