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费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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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的来说,比较正规的担保公司对个人不提供信用担保,所以大部分都需要抵押物品。担保公司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按抵押物种类打折。如果抵押物和贷款金额等值,他们才会提供担保。1、评估费2、担保费3、抵押登记费4、履约担保金5、其他手续费。
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费用有哪些?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花明天的钱”的消费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购房贷款、买车贷款等等贷款应运而生。但是不是每个人或者每个企业都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来为个人或者企业做担保,进而使得个人或者企业得到贷款。那么,找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费用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

一般的来说,比较正规的担保公司对个人不提供信用担保,所以大部分都需要抵押物品。

担保公司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按抵押物种类打折。如果抵押物和贷款金额等值,他们才会提供担保。同时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视各地区各贷款主体而不同一般1%-5%,如果担保公司认为风险高可能上调担保费或不提供担保)。正常情况下,他们不收取利息,但是如果发生代偿,个人没有在合同限定期限补足的话,会有罚息。

特殊情况下,担保公司也会提供信用担保。如果是信用担保就不需要抵押物,但是有抵押物的话,能贷到的额度要比银行的要高很多。利息也是因不同的担保公司而定,个人的话会高一点,企业会低一点。正规的担保公司的资金都来自银行,利息以当期银行利息为准,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二、所需费用种类

1、评估费: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物品,需要经过评估公司的评估从而评定该抵押物的价值,这步骤就会产生评估费;

2、担保费:担保费是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的金额一般是由担保公司决定。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越高,担保费就高;反之,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越低,担保费就少。担保费也是担保公司担保所产生的最主要的费用;

3、抵押登记费:贷款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将抵押物进行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会产生登记费;

4、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贷款申请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中的规定或违约,用来弥补贷款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交的保证金;

5、其他手续费:担保公司不同,所要求缴纳的费用标准也存在差异,具体还应该以担保公司的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一般来说是正规的担保公司都需要抵押物品的。同时,在办理此手续期间,会产生评估费、担保费、抵押登记费、履约担保金等费用。小编建议大家,如果遇见不需要抵押物的担保公司,一定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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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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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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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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