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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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村民×户建房(农村宅基地)申请已经×村村两委审查符合条件,并同意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建房审查小组审查,该户符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拟上报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报批人口情况。等。

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

家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谓安身立命之所便是如此。在农村,村民房屋一般采取自盖自住的方式,这一点不同于城市居民房屋购买来的简便。而且,在村民房屋动工之前,是要先申请一系列的相关程序,对房屋建造申请通过之后,才可以正式盖房子。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就是这一系列中的一项程序。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述这一程序的相关情况。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建房户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

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

三、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

四、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

1、个人申请建房报告(①申请人必须是户主。②村、组签字盖章);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当地派出所核对签字盖章。(①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也需提供。②家庭成员中为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供非农成员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有关直系亲属(父母及兄弟姐妹)户口本复印件及建房证复印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半边户的需提供配偶无房证明(①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②配偶为农业户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

7、分户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处理协议,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许可证复印件;

8、本户办证涉及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文件等)。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以分管国土的街道负责人定期召集辖区内的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业站、水管站、计生办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资料及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

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国土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在《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八、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组织报批资料,呈报市局、市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

十、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是否按标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处理。

十一、建房户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二)

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范本

×村村民×户建房(农村宅基地)申请已经×村村两委审查符合条件,并同意上报镇政府审批。经×镇建房审查小组审查,该户符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拟上报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报批人口情况:

2、原有住房×处,均登记在×××名下。其中一处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已注销,房屋拟拆除;另一处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已与村集体签订转让协议,产权拟转到村集体。

3、申请建房类型为新建。拟批准建房地块坐落×××,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块符合村镇规划。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要求:建房层数×层,后檐口高×米。

村民如有异议纠纷,请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镇城建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小编在上文中为您带来了详细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申请和审批流程,并给出了一个公示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农村宅基地牵涉广泛,直接影响农民生存环境条件,在申请和办理时需要认真对待,不可马虎大意。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办理流程复杂,所需材料众多,希望您在办理时认真准备,妥善保管,以免影响办理时间,造成损失,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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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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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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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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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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