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区董事、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积累和卓有成效的实践,成为了业内瞩目的刑辩专家。截止目前,他独立办理的刑事案件已达453件,案件类型全部为刑事案件,这体现了其高度专业化的执业方向。
陈晓伟律师的教育背景奠定了其扎实的理论根基。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这座法学高等学府为其日后的职业生涯提供了丰厚的知识给养。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他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经验。同时,他也将专业视野拓展至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领域。
他的专业能力获得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的专家评委,这既是荣誉,也是对其刑事案件理论功底的肯定。更为显著的是,自2015年至2024年,他已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一长期而稳定的荣誉记录,在业内并不多见。目前,他还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的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理论研讨。
刑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具体案件的实践。陈晓伟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对其专业判断、策略制定和庭辩技巧的综合考验。近期,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便是一个例证。该案中,当事人骂XX被指控与刘X共同经营位于X市区学院路的保健店,并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
接受委托后,陈晓伟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向其了解具体案情,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进行了沟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通过阅卷掌握了整体案件事实。基于此,他与当事人沟通后,形成了系统的辩护策略,并向法庭提出了多层次的辩护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第一,指出骂XX在涉案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并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该店的实际控制人是同案人员刘X。第二,主张骂XX与前台人员假X共同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二人之间并无明显的上下级关系,职责分工也无轻重大小之分,因此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第三,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骂XX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情节,也应认定为从犯。第四,强调骂XX系主动到案,虽然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持有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五,指出骂XX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在判决中对辩护意见进行了逐一回应。法院经查认为,在案的证人证言、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够综合证实,骂XX伙同刘X共同经营涉案保健店,且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其行为已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评价范围,具有明显的管理特征,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骂XX当庭提出的关于其已于2022年后退股、仅领取工资等辩解,法院认为该意见与同案人刘X的当庭指证不符,且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所呈现的内容相悖。现有证据能够锁定骂XX系该保健店的控制人之一。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组织卖淫犯罪中,骂XX只是与刘X分工不同,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此外,法院认定骂XX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当庭辩解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认,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对骂XX的上述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陈晓伟律师所提的第一点至第四点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刘X、骂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骂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清晰地展现了刑事辩护中控辩审各方的立场交锋与法律适用争点。尽管法庭最终未采纳辩护人的核心罪名定性意见及从犯、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但陈晓伟律师通过会见、沟通、阅卷、提出系统辩护意见等一系列专业工作,履行了辩护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清晰地表达了辩护立场,为法庭全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来自辩护角度的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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