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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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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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司法鉴定普遍应用于司法诉讼领域,双方就相关证据材料产生异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同时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满的话,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那么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哪些?律图小编根据掌握的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原则包括哪些?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如原鉴定机构程序不合法、鉴定内容超过其业务范围等。当事人应该珍惜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机会,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只有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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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1、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严重违法情况存在的。3、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充分的。4、经过质证认定,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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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
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 盆部及会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头部分缺失。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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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1、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严重违法情况存在的。3、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充分的。4、经过质证认定,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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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是怎样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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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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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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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内容都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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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的重大误解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的重大误解包括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合同签订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签订重大误解的情况有哪些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盗窃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总结一下我们可知,盗窃罪的一般从重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罪。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 3、多次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5、盗窃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犯过盗窃处罚一定时间内又犯罪的 7、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从重处罚情节金额的认定因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主要的量刑还是考虑的盗窃金额的多少,那么金额在多少会从重处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下盗窃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了解。但无论盗窃罪如何严重,也是不能对罪犯作出死刑处罚的,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的最高处罚也就是无期徒刑,法官也是无权进行自由裁量,对罪犯作出死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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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有哪些?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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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的重大误解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的重大误解包括哪些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合同签订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签订重大误解的情况有哪些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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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进行债权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三)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五)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退还司法鉴定费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退还司法鉴定费的情形包括哪些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不予予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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