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检察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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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线索受理和初查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2、立案3、侦查4、侦查终结 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
渎职案检察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渎职案检察院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

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

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局长和检察长审批后进行。

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立案

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

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

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应该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

(四)侦查终结

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起诉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渎职案检察院办案的程序是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且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对于我国现在的国情来说非常的符合。所以渎职案检察院办案的程序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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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渎职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面对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需有检查长批准后才能受理,局长派出人员进行线索评估和初审,之后方能立案、侦查。对于疑犯的审问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找到证据。案件结束后办案人员也要写出报告经局长和检察长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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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检察院对于渎职罪的办案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对于渎职罪的办案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
1、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
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报局长和检察长审批后进行。
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
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立案
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
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
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应该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及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
(四)侦查终结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意见书》或者《不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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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酌定不的程序怎么走
1、不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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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渎职滥用职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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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该走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
1、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
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2、人民检察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4、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程序应该如何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酌定不的程序怎么走
1、不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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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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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只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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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人员拘留后送检察院是必须的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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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承办人。2、承办人应当在收案三日内进行受理审查。3、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4、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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