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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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2、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有的夫妻可能无法按照正常的步骤来生育子女,因此就只能通过医学手段,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来生育孩子了。实践中,想要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也受到法律保护的,则就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下面律图小编为你介绍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一、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受保护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二)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典》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双方采取人工受精方式生育子女的,那么这样的子女也是视为婚生子女的,那么他们的相关权利就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但同时也要注意,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大家一定要慎重选择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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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合同附条件是否生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责任是否到了该履行的问题?由于本案附条件约定较为复杂、不明确,由此成了本案歧义的地方,又成了本案审查重点。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充分兼顾了保证合同附条件的真实意思、成就条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未来附条件成就履行的保证约束力作出了明确论断,既及时为本案息诉结案,又为保证合同设置附条件履行给出了一定标准。同时,为法官审查此类提供正义的法律意见方向。这就是本案的案典价值。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
被告:陈某。
原告梁某诉称:借款人刘某发于11月22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7800元,约定月利率2%,有借条为证。因刘某发也欠被告陈某款项不能偿还,在经刘某发同意下将欠原告债务和被告陈某债务合并,以刘某发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4月,被告陈某已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在合并解决刘某发债务时,被告陈某在多个场合承诺:上述房产过户完成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履行承诺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刘某发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据此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00元、利息12020元(截止之日止的利息),并从5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请答辩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不符合三方约定。2月28日,答辩人虽然在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78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刘某发于5月16日签发给原告《证明书》中作补充说明“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至今刘某发转让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条件尚未成就。
诉讼中,原告梁某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1张,证明刘某发于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7800元的事实;
3、保证协议1份,证明2月28日被告陈某自愿为刘某发向原告于11月22日借款人民币107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4、证明书1张,证明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借款未还,把房产抵给被告,被告承诺取得房产证时偿还的事实;
5、借条(复印件)2张,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4张,证明4张信用卡的刷卡的明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2、
3、
4、5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3份,国有土地权证1份,证明证明书上约定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1月22日,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梁某出具1张内容为:“因经营需要,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正(¥107800元),按月支付利息,月利率百分之贰(2%),特立此据”的借条。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4月17日,刘某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陈某的名下。借款人刘某发、原告梁某、被告陈某三方协议: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代借款人刘某发偿付本案借款本息。为此,借款人刘某发于5月16日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
一、本人欠梁某借款本金1078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今分文未还。
二、经本人同意,欠梁某借款本息并入欠陈某借款以本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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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本人已对上列内容详细阅读,所述内容真实完整,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证明”的证明书。借款人刘某发至今未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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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被告名下。
另查明:原告梁某于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本院于同日做出()漳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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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
【审判】
漳平市人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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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产权应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然借款人刘某发已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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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该案涉及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争议的焦点
本案保证协议的内容:“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附的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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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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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现借款人刘某发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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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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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那么算不算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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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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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陈某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借款人已经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被告对这些房屋已经永久的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那么应当视为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已经生效,被告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本案所附的条件是借款人要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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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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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其已经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因本案所附的条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比较复杂,即属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视情况而定。因此,应分以下情况考虑:
一、如果经查明是因为被告消极怠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故意延迟,导致附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应当视为该条件已经成就,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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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支持
第二种意见。本案关键的是房屋产权是否过户直接影响到保证合同是否生效?这是应当查明的事实。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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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房屋产权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明,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和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先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再进行登记过户。如果责任是在被告,即被告为了阻止该条件成就,怠于去积极过户,那么该案应当视为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在原被告双方,那么应当视为条件未成就,促使原告积极催促借款人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从而促使保证合同更快的生效,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即其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该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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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病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签字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效。但不是完全无效,特殊情况除外,比如一些纯受益行为,无民事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等,这些行为是有效的。合同也是如此,纯获利的合同是允许的是有效的。其他他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的收益行为无效。
如果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其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效力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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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结婚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已经结婚,应被视为无效婚姻,那么精神病人结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
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
③严重的癫痫患者。
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
综上,精神病人结婚是可以有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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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属婚生子女吗?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就是属于婚生子女;只要双方是属于合法的夫妻不管是人工授精还是自然受育的孩子都是属于婚生的,在上户的时候也不会存在任保的罚款,同时执法人员也要按婚生子女的待遇一样给予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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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借条会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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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放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诉讼能力,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和精神病人离婚有何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和精神病人离婚有何条件
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 ,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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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探望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子女的所有合法权益都与父母有没有结婚登记没有半点的联系。有此疑问的,还是因为有一部分人把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固化了的,不管此非婚生子女最终是归母亲或者父亲单独抚养的,谁都无资格去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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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病人收治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总的原则:按普通精神病人基本标准予以各种诊疗护理措施。
二、 收治范围:由公安部门或社会救助站送达,确有精神疾病,内科疾病无或 轻,并住址不详者。存在严重内外科疾病,危及生命,原则上不接收,特殊情况可收住入院(见收治程序
第一步)。
三、收治程序:
第一步:做好全面体格检查与精神检查,评估全身情况,做出初步诊断,有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痴呆等),内科疾病无或轻者,收住入院,护送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精神病人登记表”。存在严重内外科疾病,危及生命,原则上不接收,并向护送人员说明病情,建议转院先治疗内科疾病,稳定后再转入我院。若护送人员坚决不同意转院而强行留院或上级指示则收住入院,护送人员填写“社会救助精神病人登记表”,并在病情、危通知书上签字,上报医务科,同时积极抢救。如抢救无效死亡,上报医务科,存医疗纠纷由医务科处理纠纷事件,无医疗纠纷由防治科善后(联系运送人员、火化等)。
第二步:为病人拍照,并存档。
第三步:做好卫生清洁工作、换病员服,入住病房,(女病人需由女护工洗澡)。
第四步:按普通精神病人予以各项常规检查、正规治疗和护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好各项费用。
第五步:经治疗病人病情好转,先由病区人员了解、初步联系病人家庭、住址、病人亲友、当地政府等,再由防治科负责具体联系上述人员,决定护送方式,安排护送。
第六步:病人病情好转或痊愈,病区须出具病情说明,经医务科审批后,办理出院手续。
第七步:防治科填好收容精神病人去向登记表,安排护送。有家属、亲友、单位领导等认领的患者,认领人需签字,有身份证者需复印存档。
四、责任落实:
1、日班期间送达的病人:男、女病人一律收入一病区,护理人员负责其清洁卫生 工作和各项护理措施,医生负责诊治。病区主管医生需要完成门诊病历的书
2 写,并存档,免门诊挂号费,但必需有门诊挂号登记。
2、 中、夜班送达的病人:值班医生负责全面体格检查、精神检查和各项临时诊 治措施;男、女病人一律收入一病区,该病区护理人员负责其清洁卫生工作和各项护理措施。次日补办门诊病历,规则同上。
3、 数码照相机日班由一病区办公班护士负责保管和拍照,中、夜班由该病区值 班护士负责保管和拍照,并做好照相机交接班工作,遗失照原价赔偿。该照相机和相纸为被救助对象专用。
4、 病区有责任、有义务尽早、尽力与病人亲友联系。
5、 救助对象入病房24小时内,主管医师要查房并完成首次病程录,3天内完成 病史记录,病程记录同普通住院病人规定。
五、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其它规定:
1、 问出病人真名后,病历和床头卡等一律改用真名。
2、 建立救助对象住院登记簿。
3、 病员和病历编号方法:男、女病人分别使用M、F开头,后面紧跟年份(二 位),再后为顺序号(三位),如:某男,2003年7月22日入院,系本病区年内所收的
第六位救助病人,编号为M03006。
4、 建立救助病人专用规范病历,并与其他病历分开存档。
5、 收好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6、 工作中如遇不详事宜由医务科负责协调安排,必要时请示业务院长。
精神病人离婚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精神病人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可以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 能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 1、首先应明确协议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处理。 ②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2、在第1条第 (1)点中,我们了解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的人。为了更好地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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