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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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行车辆定损的时候要带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根据其规定的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才能给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具体理赔金额就要看事故责任认定了。所以说,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要妥善保管。在诉讼中才能占得一定的优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如何确定?

我们购买新车后,都会为车辆投各种商业保险,其中车损险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险种。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如何确定?下面律图小编给大家普及下车辆定损方面的知识。

一、车辆定损需不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车辆事故按照发生的关系来分,可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和多方事故,如果发生的是双方和多方事故应及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被保险人分担的国家规定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定损?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理赔的,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单据。一般有保险单、保险事故证明、涉及人员伤亡的有关单据等相关证明。如果是机动车丢失,一般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 “出险通知书”。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但是,一辆汽车有成千上万个零件,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的型号与价格都不相同。专业定损人员也常常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诸多困惑,感到无所适从,这已成为车辆保险业的症结之一。

当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在此要特别强调一下时间问题,因为保约有规定,一旦超过报案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的报案期限一般为24小时,即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报案者携带保单正本、保费付款收据、车辆行驶证、驾驶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报案。

由此可见,我们进行车辆定损的时候要带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根据其规定的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才能给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数额,具体理赔金额就要看事故责任认定了。所以说,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要妥善保管。在诉讼中才能占得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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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
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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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相关法律《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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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怎样确定
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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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1)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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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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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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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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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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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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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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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样确定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
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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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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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具体情况不同,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同。

一、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如无错方把过错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其肉体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导致无过错方出现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因此,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根据肉体上的损害程度与结果,参照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确定方法来确定其应得的数额。但如果两者的损害是同时发生,如无过错方被打伤重并导致精神失常的,则就应根据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其整个损害赔偿额。

三、侵害配偶生育权的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人民在处理涉及到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构成赔偿的,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宜过高。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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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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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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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般是按照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的,而且,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包括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取得的利益的,不过,违约赔偿数额最多不能超过合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到的违约行为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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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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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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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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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具体情况不同,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同。

一、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如无错方把过错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其肉体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导致无过错方出现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因此,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根据肉体上的损害程度与结果,参照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确定方法来确定其应得的数额。但如果两者的损害是同时发生,如无过错方被打伤重并导致精神失常的,则就应根据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其整个损害赔偿额。

三、侵害配偶生育权的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人民在处理涉及到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构成赔偿的,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宜过高。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 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 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要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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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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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该怎么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怎么确定赔偿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轻者会造成人员受伤或,重者可能会导致数人死亡或损失,构成特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财产损失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即可预见的损失。常见的如车辆停运损失费。
有人认为人格非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受害者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所受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并且精神损害是非物质的,因此,在操作过程中无法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这种观点的很大缺陷就在于错误的将人格权的物同人体的物化等同起来,并狭义的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这不仅不利于主体利益的保护,更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精神利益虽然不象物质利益那样可用金钱准确的加以衡量,但它与物质利益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怎么确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
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相关法律《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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