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对客运合同成立的规定。客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先由购票人向承运人支付票价,后由承运人发售给客票。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在包租运输中,该客运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时成立(并不需要承运人交付客票);
2、旅客先乘车(船)后补票,自旅客上车(船)时合同成立。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形式非为书面的,其后旅客补票不过是将合同改为书面合同而已。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坐车(飞机、船)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意思表示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依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有关规定对拒载的承运人给予处罚。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有下列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6、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客运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了吧。不管是怎样的合同,要是在当事人签订之后,不能顺利成立的话,那么也就不用说后面的生效了,因为合同不成立肯定也就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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