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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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足迹的特定性。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3、足迹的反映性。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4、足迹的连续性。
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一、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的科学依据

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足迹和指纹、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一样,是重要的物证之一。虽然指纹具有现有的“证据之首”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对“指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问题讨论的深入,足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足迹也因为其固有的某些特征,在破案侦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足迹的特定性

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所谓形象特征就是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所谓足迹的步法特征就是单个或成趟足迹,它能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

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

足、鞋、袜的结构形态以及行走运动形态并非一成不变,他们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在长期的变化过程中,始终保持着本身所特有的基本性质。

3、足迹的反映性

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有研究表明,提取到一个人的8 个足印,通过一系列分析,就可以获得其身高、性别、体重等数据,准确性与指纹鉴定相当。

4、足迹的连续性

足迹的连续性能反映足的运动形态,可以被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以及足迹追踪。

二、足迹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分析案件性质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例如发生一起命案,应该弄清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件,通过现场遗留的足迹痕迹的鉴定,可以判断是属于死者的还是第三人的,或者现场有几个人等等,如果现场有除了死者足迹之外的其他的足迹,这就为我们判断他杀的可能性提供有力证据。

2、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这是侦破工作的重要环节。如果此时案件性质定位不准,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就难以确定,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甚至会走弯路。虽然根据现场的客观反映和群众及被害人的反映可以提供依据,但是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尤为重要。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3、利用足迹物证及规律特点串并案

运用现场痕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主要是罪犯在大脑思维支配下的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事物变异的总和,这种变异包括罪犯在现场上遗留的形象痕迹;鞋印动力定型痕迹;罪犯作案的时间、空间、部位、目标和侵害对象等规律和罪犯的体貌、语言以及各类遗留物特征等。在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罪犯使用相同作案工具,采用相同的手段、技巧和方法,就可将多起案件进行串并,开展侦破工作。

4、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场痕迹物证在证实犯罪方面的证据作用却是不能忽视的。如果现场提取的足迹与犯罪嫌疑人认定同一就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由此可见,足迹物证作为形象物证的一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过程中,对提供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串并案件以及提供诉讼证据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足迹作为证据的一种,有特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特征。这也是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足迹对于公安机关分析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证实犯罪,提供证据都有帮助。随着足迹鉴定技术的不断提高,足迹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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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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