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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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足迹的特定性。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3、足迹的反映性。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4、足迹的连续性。
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一、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的科学依据

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足迹和指纹、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一样,是重要的物证之一。虽然指纹具有现有的“证据之首”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对“指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问题讨论的深入,足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足迹也因为其固有的某些特征,在破案侦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足迹的特定性

足迹所表现出来的无论是形象特征还是步法特征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所谓形象特征就是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所谓足迹的步法特征就是单个或成趟足迹,它能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

2、足迹的相对稳定性

足、鞋、袜的结构形态以及行走运动形态并非一成不变,他们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在长期的变化过程中,始终保持着本身所特有的基本性质。

3、足迹的反映性

足迹不仅仅能反映赤足、鞋袜的结构形态,还能反映他们的运动形态,足迹的反映性为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提供了物质基础。有研究表明,提取到一个人的8 个足印,通过一系列分析,就可以获得其身高、性别、体重等数据,准确性与指纹鉴定相当。

4、足迹的连续性

足迹的连续性能反映足的运动形态,可以被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以及足迹追踪。

二、足迹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分析案件性质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例如发生一起命案,应该弄清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件,通过现场遗留的足迹痕迹的鉴定,可以判断是属于死者的还是第三人的,或者现场有几个人等等,如果现场有除了死者足迹之外的其他的足迹,这就为我们判断他杀的可能性提供有力证据。

2、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这是侦破工作的重要环节。如果此时案件性质定位不准,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就难以确定,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甚至会走弯路。虽然根据现场的客观反映和群众及被害人的反映可以提供依据,但是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尤为重要。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3、利用足迹物证及规律特点串并案

运用现场痕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主要是罪犯在大脑思维支配下的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事物变异的总和,这种变异包括罪犯在现场上遗留的形象痕迹;鞋印动力定型痕迹;罪犯作案的时间、空间、部位、目标和侵害对象等规律和罪犯的体貌、语言以及各类遗留物特征等。在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罪犯使用相同作案工具,采用相同的手段、技巧和方法,就可将多起案件进行串并,开展侦破工作。

4、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场痕迹物证在证实犯罪方面的证据作用却是不能忽视的。如果现场提取的足迹与犯罪嫌疑人认定同一就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由此可见,足迹物证作为形象物证的一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过程中,对提供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串并案件以及提供诉讼证据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足迹作为证据的一种,有特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特征。这也是足迹证据调查的科学依据。足迹对于公安机关分析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证实犯罪,提供证据都有帮助。随着足迹鉴定技术的不断提高,足迹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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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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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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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吗
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一般是科学发明。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由申请人将自己的发明资料进行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会进行授权,该作品就会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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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样依照申请调取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申请调查证据,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 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许多人认为,如果说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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