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田昊律师
田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3人
专家导读 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一、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

1、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抵押担保期限

1、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抵押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时都要考虑清楚,充分分析其风险性,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一键咨询
  • 131****8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4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0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5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保证人是否同意。如果保证人并没有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就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并没有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不动产抵押主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不动产抵押的主担保期限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当中予以确定,如果忘记约定主担保期限的话,法律上规定的主担保期限只能是债务债权合同到期以后的6个月之内。6个月之内没有向主担保人追究连带偿还责任的话,担保人就不再负有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质押抵押担保的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主债务延长抵押期限是否延长,抵押担保的法律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主债务延长抵押期限是否延长,抵押担保的法律责任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房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
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房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抵押担保期限能否无限期,抵押担保的保证范围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抵押担保期限能否无限期,抵押担保的保证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房产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能一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可以一样吗
可以,期限都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久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于虚设,不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土地的流转,而且不利于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担保法》规定土地抵押是抵押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对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能不设定。也不能无依据地随意设定。 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如何依法设定呢?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借款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贷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登记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抵押权是否产生、所担保的主债务能否实现、抵押合同生效与否以及能否对抗第三人等法律问题。尽管我国《担保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担保法》的规定与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一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联系和区别。虽然《民法》 (草案)中对此作了进步性的规定,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担保法》把抵押物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把抵押权产生与抵押合同生效等同。
抵押物意义作用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登记流程 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而随着现代社会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抵押物进行登记,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笫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这条显然明确规定重复抵押,其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一旦重复抵押现象发生,会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前一抵押权人知道后会与抵押人发生争执,以致向人民提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而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设定抵押关系,会受到抵押登记部门的严格审查,致使后一抵押关系的设立受到限制,难以成立。如果抵押财产不办理登记,后一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容易导致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抵押必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可否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可否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担保债权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质押担保人的期限有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8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抵押和担保是否能成为主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那么,在抵押关系中,一方可以提出变更造成抵押的主合同吗?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如需要行政登记等,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可以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