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厂房协议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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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厂房协议怎么写?

厂房股权转让协议

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 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 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 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

(二) 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 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 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 付款办法:

(一) 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___万元,余款___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二) 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 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二)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三)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四) 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五) 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六) 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也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又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与甲方,以赔偿甲方。

七、 为确保本件契约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______

代表人乙:______

保证人甲:______  

保证人乙: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厂房协议范本了。总的看来,这份协议还是比较容易拟定的,只需要把具体事实说明就可以了。但是,在您签订合同之后,您记得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还要到房产局进行厂房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以免在后期出现善意取得,损害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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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母看好某个行业了,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就把钱给投资到该公司了,之前和单位已经约定好了,强制性不能去转让股权的,对于约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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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或者说,公司法第71条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空间,同时没有司法解释等正式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细化性规范,在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需求。

先来看看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前3款确定的原则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总之,只要打算转让并且有买家,就不会卖不了。规定很清晰,理解上也没有任何歧义。但关键问题出在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如何理解?就出现分歧啦。是章程只要就股权转让事宜做出约定就属有效规定,还是得在不影响股东能够转让的前提下对其提高或者降低限制才可以?也就是说不能和该条前3款规定根本性违反。

如果仅就该条规定文义,不考虑其他因素,似乎应该是前者的理解。即:前3款属于倡导性规定,章程可以照葫芦画瓢抄一遍,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以章程为准。所谓另有规定,当然是和前款规定不同或者是存在冲突的规定,如果基本一致,那就谈不到另有规定,如果不得存在冲突,就不能仅仅说“从其规定”,得说清楚在股权转让的哪个方面可以另行规定并从其规定。所以,对该条的理解出现分歧,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也并不奇怪。因为条文规定的本身内容应属于前者的理解,但是结合股权本身性质又觉得前者的理解有不妥之处。

从相关判决来看,有法院的观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根本性违反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即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还有文提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曾经有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的内容,后来删掉啦,但问题是为什么删掉了呢?这是否意味着该等问题实际上并未达成一致的司法意见。或者说,还不能断言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一律无效还为时尚早呢?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能转让股权的需求。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位转让股权退出之后可能都会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此时,大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既然已经放弃退出的权利,为什么就一定要无效呢?这不是说认为禁止股权转让为无效规定的观点就不对。只是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禁止转让这一理解还是有依据的。当然,禁止转让确实在法律的理解上走向极端化,类似的情形还有,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拥有百分之零点零一出资的股东拥有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呢?单从法律条文来说,似乎没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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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则比较复杂。
二、股权转让关于付款的一些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付款方式有限制,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
2、我国法律中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次,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限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现金、资产以及股权支付。但是,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对于国有企业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外资企业而言,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可能有法律限制,并且有提供担保或者一次付清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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