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有什么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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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股权转让合理避税的一个办法就是先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当然成立的合伙企业要去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成立,这样就可以既按照合伙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缴纳所得税,也能享受地方优惠政策,一般来说是缴纳税费百分比的返还,实现双重优惠,合理合法地避税。
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有什么办法?

一、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税?

股权转让税是一种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提出。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只要符合政府的有关政策就可以避税,因此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我们先是仔细的审查自己公司的情况是否符合避税的相关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及时的办理有关避税的手续,这样可以减少相关问题的支出,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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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要符合政府的有关政策就可以避税,因此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我们先是仔细的审查自己公司的情况是否符合避税的相关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及时的办理有关避税的手续,这样可以减少相关问题的支出,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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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避税的方法有: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等方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避税的方法有: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等方法。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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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该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股东转让股份要怎样规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转让股份要怎样规避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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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股东转让股份该怎样规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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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公司一般会出于多种情况进行股权的转让,有可能是为了引进新型人才,或者是留住优秀的人才,公司通常会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操作 但是股权的转让并不是免费的,股权的转让,相当于房屋买卖一样,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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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怎样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人数限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股东有限)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主体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担保保障)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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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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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股权如何避税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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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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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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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溢价转让如何避税
不得违法避税。1、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2、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3、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4、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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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能怎么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中出让方能怎么避免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律师根据实践经验,给出如下建议: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
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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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样能不交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无偿转让不用交税情况
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2、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在很多时候,股权转让都是需要交税的,一般会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果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在进行继承的时候,一般是无偿赠与是不交税的。
二、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0]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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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如何合理合法避税:A、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B、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用操作方式;C、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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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税费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税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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