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统一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或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的规定。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对于案件的审结有重要意义。双方当事人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指导下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并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减轻双方诉累,提高法院审案效率,理应规定双方举证的期限。本文从庭前准备阶段和庭审进行中的举证时限作出介绍。更多问题,请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