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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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所有权应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2、房屋抵押应办理登记(三)注意贷款证件要齐全。
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哪些问题

一、房屋抵押贷款注意抵押房产类型

“房贷”的第一前提是用房产抵押,所以抵押房产的类型也决定了你是否能够办理贷款。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要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签约;这些都是能否办理贷款的前提。如开发商还没有同金融机构签约,抵押人还想办理贷款的话,抵押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置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旧房购新房的贷款担保业务。

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要注意外地人是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办理贷款;在购买集资建房时要注意个人产权所占比例的多少,最后办理的是房屋共有权证,抵押时的面积也是个人产权的部分;购拍卖房产贷款前要了解好该房产是否能开据发票还要知道该房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能否办理房产抵押后才能参与竞拍(这种拍卖房的贷款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动迁户获得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后要求贷款的,要提前向开发商了解办理产权手续,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为一般在动迁户在交差价购房贷款时,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完,这种情况的贷款一般只有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才能办理。

二、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利率的选择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首选是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但是在购房时要问清开发商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签约,否则只能办理商业贷款

三、房屋抵押贷款注意签好购房合同

购商品房签约要看清所签合同是否是由房产住宅局和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否则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办理贷款;

四、房屋抵押贷款注意收入证明的开据

公积金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40%用于还贷款;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的商业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50%用于还贷款。所以,购房前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了解自己能到底能贷多少,在决定购买什么价位的房子。

五、收入不稳定的购房贷款

如果因抵押人的收入不稳定或信贷员不易核实抵押人的收入,在商业银行办不了贷款时,就到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办理。如:个体户和出租车司机这类收入相对不稳定和职业,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很容易办理房屋贷款,这里的政策相对宽松。

六、外地人办理房产贷款的注意事项

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稳定的收入外,还要到户口所在地开据户籍证明(有的银行还要求办公证);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对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办理个暂住证即可。

在我国,房屋的价值是比较高的,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用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最终是否能获得银行的贷款,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规定。而对于申请人来讲,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哪些问题呢?上文已经作出了讲解,各位可以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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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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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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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屋抵押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拆迁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经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抵押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房屋一旦被设定抵押,其法律后果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根据笔者承办拆迁案件的经验,拆迁房屋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普遍,结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拆迁补偿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第
一、货币补偿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对于抵押的法律关系,抵押人应该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抵押权消失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补偿金支付给被拆迁人。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签订新的抵押协议或者是否提前清偿债务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暂不支付补偿金给被拆迁人。在实际的案例中,笔者一般建议抵押权人接受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方式。另外,在建工程的拆迁也有诸多特殊之处,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会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房屋已经预售的并存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顺序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欠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这种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所以对于安置补偿资金三者的受偿顺序应该为:工程欠款、抵押债务、购房者房款。如果拆迁人未按照上述的顺序分配,前一顺序的权利人有权提讼要求确认支付行为无效。第
二、产权置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该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将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原债务的担保。如果双方就调换后房屋达不成新的抵押合同,拆迁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笔者建议,如遇到上述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人民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而保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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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抵押注意哪些问题
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房屋的开发商 2、须签订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期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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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什么样的房产可以办理抵押消费贷款?银行对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有严格的限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上市交易的房产,拥有完全产权且处于非按揭状态,即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现已结清的普通商品房均可办理。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处于状态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等均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2.抵押消费贷款年限与成数需注意。与按揭贷款相比,抵押消费贷款的贷款年限和成数相对低些。抵押消费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申请的最高贷款额为房屋总价的70%。另外,银行对抵押贷款的最低贷款额也有限定,一般要求单笔贷款额最低为10万元,除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外,借款人的资质好坏也会对申请贷款年限产生影响。
3.抵押消费贷款对房龄有严格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能作抵押,在房龄的要求上也有规定,一般为房龄小于15年。同时,银行对于申请人的年龄也有限制,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所以借款人在打算抵押消费贷款时要咨询好相关事宜。
4.哪些用途可以办理抵押消费贷款抵押消费贷款虽然是一种很好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用途都可以办理抵押消费贷款,银行目前认可的用途主要是贷款购房、购车、装修、出国留学等。银行对抵押消费贷款审核比较严格,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关的用途证明,用作购房的,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装修需提供装修合同。每个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所遇到的问题可能不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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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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