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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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1、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有什么内容?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一般是指在水上的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或者船舶在水面上发生的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需要注意的与道路交通规则差不多,下面律图的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以上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与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大同小异,处理办法也大都一样,因此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也与其他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差不多,上述内容中有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的管理规定,上述内容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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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3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
1.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仍然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的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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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法规的详细扣分细则如下:
1驾驶证扣分清零相关规定
  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法规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将违法行为(记分)的罚款交清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自动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值清零。
  违法记分是按累计分值的方法记录的。即一个记分周期里,所被记的所有(被记分的次数)分值都是累加起来的(同一记分周期内即使是将罚款交清了,分值还是继续累加),只有累计没达到12分,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才将所有分值清零。
  如果本记分周期有记分违法行为未交清罚款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则将未处理的记分累入下一记分周期。达到满12分需要考试科目一合格将12分清零后才可以正常使用驾驶证。
  驾驶证上“初次领证日期”时间每年的月、日零时起至第二年月、日的零时止,就是一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酒驾新规
  
① 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② 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③ 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④ 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⑤ 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⑥ 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⑦ 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⑧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⑨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3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① 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② 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③ 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④ 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⑤ 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⑥ 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⑦ 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⑧ 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⑨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⑩ 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2013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 用旧驾照最高罚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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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为调查报告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攫为己有在侵权行为中,即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笔者认为、紧密的。然后看下哪些是侵权行为1:侵犯专利权4,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5、使用,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涉及到占有,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创作的物化载体,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3、妨害和毁损,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侵犯商标权,从而造成商标混同,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以上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2、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篡改和仿制:侵犯著作权
公司并购时,尽职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户口民警调查报告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一)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从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难以适应人口信息变动速度加快、频率加大的现实需要。加之我市还没有出台户籍管理地方性的法规,一些政策的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很难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有所突破。
(二)户籍管理宣传不到位。个别群众对户籍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户口簿和身份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要表现在出生申报不及时、死亡人员注销不及时、基本信息不准确、二代身份证不及时更换等问题,为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户籍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和户籍改革制度不了解、吃不透,主动参与户籍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各项民生事业快速发展,城区和中心集镇的人口吸附效应显著增强,但由此引发的人户分离现象也越来越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的23.2%。由于人户两地,致使大量的人户分离人口未能纳入户籍管理工作范围,造成了户口部门与计生部门、统计部门等统计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加大了审判机关民事案件送达、执行和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抓捕、侦破、管控工作的难度。
(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缓慢。附加在户籍上的利益多,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政策不配套,缺乏协调配合,尚未形成改革合力。如农转城后,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低保、计生、优抚安置无法正常转移衔接,拥有生产资料的农转非群众同时享有城镇户籍福利,导致新的社会不公等。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牧民在土地、草场、计划生育、集体分红等方面的福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城镇居民,农牧民不愿转户入城,一部分已经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居民,现在又希望重新获得农村户口。
(五)基层公安警力不足。全市有9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社区民警按实有人口3000:1的标准配备,每个警务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民警、2名协勤人员。按全市实有人口计算,需配备社区民警911名(实有439人), 协勤人员1822名(实有283人)。暂住人口按500:1的比例配专职协管员,需配备1262名协管员。基层民警除了日常值班、接处警、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出勤务、维稳等工作,下管区的时间极少,影响了基层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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