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
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担保中,存在即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该解释第三十八条均存在着缺陷,现实情况中大家为了保证能够追偿,也会要求担保的增加。
二、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冲突处理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份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限缩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由上文看来,对于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冲突处理首先要区分该抵押物的提供者是谁。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就可以选择性实现。并在实现担保之后,两者之间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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