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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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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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新土地法补偿标准

一、征地权限

1、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补偿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补偿类别及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补偿标准的制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补偿标准公示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补偿登记及补偿标准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两个具有法律性的文件的相关条文中可以了解到新土地法补偿标准制定、赔偿依据、公示办法、争议解决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土地赔偿有疑问的提供帮助。涉及征地的项目,一般都是关乎国家或地区总体发展的大项目,也是关系我们自身生活的项目。不能为了一己之利,人为的添堵,到头来有可能是不争你家的土地的结果,赔偿款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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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新增土地补贴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21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21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21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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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1、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2、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3、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4、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一、
二、
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第
二、
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1、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2、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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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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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具体补偿的数额按照当地的规定来计算,一般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款是直接付给村委会的。以下是土地拆迁补偿新标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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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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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国土局
征地补偿新标准国土局颁布的是一个统一标准没有办法给出具体的金额。各地方政府在具体的征地过程中,会按照国土局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再出台相应的征地补偿细则,总的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补偿标准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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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关于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的最新新闻?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新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明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第一、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
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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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开荒新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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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被征用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被征用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的费用相加,可以大致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若被征收的土地上有房屋,征收方需要对房屋的价值也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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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长沙土地补偿新标准
[律师回复] 1、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2、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3、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
新余土地占用如何给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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