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人房贷担保选择抵押质押信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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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的条件等。另外,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主要是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保证这四种。

二手房个人房贷担保选择抵押质押信用

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来抵押的方式是有很多种的,信用抵押就是一种常见的抵押的方式。那么,二手房个人房贷担保选择抵押质押信用注意需要哪些条件呢?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申请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1、住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可达到评估价的80%

2、公寓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3、别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4、商业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房产性质:

1、商品房、成本价房、写字楼、公寓、别墅、央产房

2、房产范围:不限区域、远郊均可

3、贷款金额:最高是评估额的80%

4、还款方式:按季度还息,到期还本金;等额本息;

5、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抵押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6、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其它财产证明(车、房、存折)

8、贷款年限:1-30年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协议书、发漂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注:外地人须提交暂住证

4、收入证明(银行统一格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5、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财产公证书)

四、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1)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方式。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综上所述,关于二手房个人房贷担保选择抵押质押信用,我们要注意,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的条件等。另外,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主要是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保证这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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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你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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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无抵押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
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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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
(2)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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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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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于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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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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