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位权是与债权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殊权利,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那么债权也不存在,债权人也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同时,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还必须是到期债权。此外,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受赠予权,继承权等,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
三、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应当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届期满,若不及时行使,债权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如合同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能够行使债权,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去行使债权;不行使是指债务人消极地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债权利。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须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由于代位权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它只适用于债权而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一方面是指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无行使代位权必要;另一方面指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即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就不应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我们一共介绍了五个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关系,欠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已到期的债务,债务人能让人还债却没有做,从而不能还债权人的债,债权人代替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为了让债务人还自己的债。上文对这五点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这样规定的理由,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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