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谁清偿?
一、关于针对债务人的效力:当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一步追索权利之方式,向前手债务人提出了代位诉讼之后,如果经过公权力部门的严格审理,确实排除了可能存在的争议和疑问,那么这份代位权就被确认为有效并得到认可;此时,前手债务人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前手债务人之间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亦将自动解除或消失。
二、关于针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这个案件中,次债务人将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角色和职责。他们可根据事实情况,向上诉人和原告诉求分享自己力所能及的各种抗辩权。若经过法律程序公正且全面的审理后,以上要求被认定为合理,次债务人将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实行清偿义务。
三、关于针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仅得以在其个人的债权额度之内启动代位权诉讼的权限,且他们的行为不得超越负债人的权利范围范畴。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确定代位权成立,同时次债务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现债权人与其当初债权人之间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将自动解除或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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