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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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调停以及仲裁。调解是欧洲国家处理利益争议时运用最广泛的途径。对国内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1、政府在利益争议处理中承担主要角色。2、建立专门的调解调停机构。3、培养专业素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4、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
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

一、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

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调停以及仲裁。

(一)调解

调解是欧洲国家处理利益争议时运用最广泛的途径。

在挪威,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国家调解官制度。国家调解官是国家调解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职能是负责处理全国性的重大劳动纠纷以及指导、监督地区调解官和特别调解官的工作。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官会努力使双方的意见逐步接近,以便提出调解结果建议。当调解结果建议提出以后,劳资双方要当场就此做出决定,不管双方是否接受这个建议,调解都宣告结束。

在德国,调解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争议进行仲裁或审理之前必须进行强制调解。德国《劳动法院法》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力求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在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庭内调解。

在爱沙尼亚,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唯一方式。爱沙尼亚1995年建立公共调解员制度。企业层面的集体争议通常由地方的调解员介入,而雇主组织和工会之间的争议则由公共调解员介入解决。

(二)调停

调停是指中立的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协助争议的双方找到双方均满意的争议解决方案。在理论上,集体利益争议以及权利争议均可以通过调停的方式处理,但在实践中,调停多用于处理集体谈判过程出现的利益争议。调停的方式并不具有政府争议处理机构的权威。在匈牙利,利益争议首先应经过调停处理。首先争议中的一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提出后的7日之内,争议双方均不得做出任何危害最终协议达成的行为。一旦经过调停后双方达成协议,其条款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力。

拉脱维亚和立陶宛非常重视社会伙伴通过双边咨询的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因此这两个国家建立了一种独特的调停机制——调停委员会,由劳资双方选举相等数量的代表组成,有权对集体的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进行调停处理。

(三)仲裁

仲裁,也被称为 “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公正的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做出评判。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评价、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

欧盟国家大都设有仲裁制度,但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范畴内,相较于调停与调解机制仲裁的应用并不广泛。仲裁属于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当劳资双方主体不能就利益达成一致时,由中立的第三方提出决议作为最后选择。

英国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的集体争议仲裁是一项法定的服务,对争议双方保持公正、自愿和保密。在仲裁中由劳动争议双方共同请求第三方来针对双方不能解决的争议做出裁定。只有在前期的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才能安排调停或者仲裁,仲裁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仲裁有着很高的执行率。

在保加利亚,当调解宣告失败时,劳资双方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有公开的双方听证会。仲裁机构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仲裁决议。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鼓励劳资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同仲裁决议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可由劳资双方自由选择。

二、对国内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专门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第三方的积极作用是现阶段中国处理集体劳动争议、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必然选择。

(一)政府在利益争议处理中承担主要角色。争议的调解调停者是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欧洲各国政府均承担着调解调停利益争议的主要责任。我国政府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应承担主要角色。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召集争议双方陈述各自意见,并由争议相关方提供证据;与有关各方共同对双方协商意见合理性进行调查;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双方协商意见进行合理性评估;协调双方利益争议,促进双方进一步协商,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二)建立专门的调解调停机构。明确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并设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独立机构迫在眉睫。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置一个专门负责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部门,并坚持三方原则解决争议,从而使集体争议的处理从应急状态向制度化状态过渡。

(三)培养专业素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各国法律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斡旋能力,从而能够在调解过程中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去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专业化原则是各国对调解员普遍实行的原则,调解员的能力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调解能否成功。为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可以考虑开展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同时吸收具有较高水平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研究人员作为独立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主持人。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劳资集体争议的处理,应该介入社会力量。各国社会公益第三方人士均在集体谈判发生利益争议时起到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第三方与劳资利益无涉,他们提出的建议容易被劳资双方同时接受、共同遵守。然而社会力量在介入利益争议处理时的授权与资格问题、介入时机与程序等问题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方面的内容,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发现国外的集体劳动争议机制主要是国家政府主导调解和引入第三方调停和仲裁制度,而我国由于劳动法方面的法律制定较晚,关于集体劳动争议机制还有待完善,但是由政府主导及时进行调解,加强集体劳动仲裁制度,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助这些都是当务之急。更多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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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集体企业,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武汉集体企业改制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改制妥善安置和补偿职工,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表现,关系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企业改制成败的重要标志。

一、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审议通过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实体内容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改制后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没有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变更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后设立的非国有法人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发色很难干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解除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内部退养职工安置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改制企业或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1、退养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预先提留,专款专用。

退养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当地生活标准拟定,最高不超过正常退休享受的退休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预留标准按照退养职工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性核定。

2、退养预留费用来源;

退养职工按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列支。

(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处理;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以国有净资产向职工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社会保险手续与费用缴纳,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你好,朋友现在工作的企业要改制,资产就出了一些问题,问问改制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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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这种重组方式有利于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3.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投资人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做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这种重组方式有利于资本整体退出或者借壳创业。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投资人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做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并转。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转股。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除专门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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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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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具体程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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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1、自力救济
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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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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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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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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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集体劳动争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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