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二、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二)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三)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四)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三、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以上就是关于“青海省医疗过错鉴定”的介绍,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有权利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为书面申请。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鉴定 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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