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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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罪刑法定原则: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2、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

刑法是非常严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与民法有本质的区别。触犯刑法,其结果远比不符合民法严厉得多,也遭人民痛恨的多,甚至可能占到人民的对立面。因此,刑法的严肃性更高,更应慎之又慎。因此,刑法的制定与修改,更加慎重、严密。那么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呢?

中国刑法原则有哪些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通常用一句话概括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犯罪适用,不能对其施行以前的犯罪适用。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行为性质最相似的条文而予以处罚。类推解释近似于自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文,随意入罪,以无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止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

二、罪刑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一律平等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适应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三、罪责自负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刑法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总结起来,就是刑法规定的罪是罪,没有规定的不是罪;所犯的罪与所受的罚是一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罪不随意波及他人;主观上有想法,客观上有行动,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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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抚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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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如其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只要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其无法继续获得或者全部获得该收入,就已经构成了实际损害。考虑到受害人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系相对固定,其应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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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害人主张护理费的,一般情况下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对于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人员的护理费,属于特殊情况,在计算时应考虑如何选择更适当的护理人员,以确保护理费支出的合理性,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不宜直接参照误工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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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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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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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指导地位,而同时未明确规定其他归责原则作为替代,这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最终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内容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部分“错误逮捕”修改为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无罪,即给予赔偿,并不严格要求原来的逮捕违法,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赔偿中结果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为,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修改为现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同时采用了结果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两种体系,既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的功能。就各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来说:《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适用的是结果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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