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原先认缴资本的股权。那么,在转让之后就会存在一个问题,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否改变?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这一疑惑。
一、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否改变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后其股东身份不再拥有,其出资义务也就应由受让方承担。所以,原股东只对转让前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继续承当出资义务。
这样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我国《公司法》奉行资本确定的原则,要求注册资本确定而维系不变。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展示的约定义务,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
2、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的债务,也是一种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当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将出资视为债务),债务人发生变化,就形成债务转让,而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应在不实和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清偿债务时,可以不追加,也没有必要追加出资者为被执行人。
二、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由此可知,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发生变化,不再对转让后的股权承担责任,只对认缴前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既是奉行《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原则,也是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维护了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这个问题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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