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达后查看现场调查取证,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讲都应该适当的了解一些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常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下文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
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
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对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1)(2)(3)的规定处理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该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的介绍。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中包含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种,根据认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机动车一方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不过小编还是衷心希望各位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都能小心谨慎,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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