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就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是不同的。
1、房产质押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质押的概念来看,质押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房产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所以它不能进行质押,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不同,房产证质押行为中,房产证会暂时由债权人占有,而房产抵押中,房屋产权实际上还是归债务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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