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综上所诉,代位权次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除需满足必要条件外,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此项权利。法律为担保人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个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被有心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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