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执着的精神,为众多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就是张耀午律师。张耀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于天津地区。多年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
下面通过一起具体案件来看看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即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介绍: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经过: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张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耀午律师的辩护为于X争取到了相对轻的判决。
张耀午律师始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个案子对他来说都是挑战和成长机会,即便遇到当事人不理解,他也会耐心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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