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发生遗漏必要当事人的情况偶有发生。在一审跟二审的不同阶段中,发生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自然当事人自己与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存在着差别。遗漏当事人后原告可以提出撤诉的申请,并在撤诉后加上遗漏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律图带你一起解决民事诉讼遗漏当事人的难题。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如何处理。
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申请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应同时提供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5、在原审诉讼中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一审二审中出现遗漏当时人的诉讼时,法院作出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民事诉讼遗漏当事人的案例中被遗漏的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总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立案的阶段,立案庭会指导原告和诉讼代理人将被遗漏的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之后才会允许立案。不同的阶段都应当对必须参与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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