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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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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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
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公证?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个人原因,股权转让作为降低损失以及套取现金的重要方式,在当下金融交易中十分常见。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股权转让也不可避免。那么,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公证呢?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365律师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股权转让与公证

首先,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因为公证是对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的认定,目前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二、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1、在起草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前,应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4、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公证”这一问题的解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强制规定股权转让必须公证,但是可能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因此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进行公证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并且,由于股权转让问题复杂,注意事项也是较多的,在协议中约定定金罚则等都是十分有必要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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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要董事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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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应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和同意解答: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叉务,只要符合自己利益的需求即可,不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递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铷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行为的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有个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二、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三、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四、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五、出资未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七、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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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
不是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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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地契必须要盖章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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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是否必须过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转让后是否必须过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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